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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监管制度要求。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主开展信息化工作。信息化工作与关联企业(含股东、参股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厘清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化工作职责,各自承担信息… 第九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设置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分支机构应有正式工作人员辅助法人机构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法人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信息化管理机制和制度情…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信息化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应使用同一套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录入经…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信息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特别重大、可能造成严…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使用正版软件,禁止复制、传播或使用非授权软件。对本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切实提高软件正版化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跟踪、研究、应用新兴信息技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采用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外包模式建设信息系统的,保险中介机构应识别和分析信息科技外包风险,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资质审查,加强对外包服务的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最少功能、最小权限原则合理确定信息系统访问权限并定期检查核对,确保用户权限与其工作职责相匹配。严格控制系统访问权限,禁止未经授权查看、下载数据…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完整地记录管理业务、财务和人员等情况,确保信息系统记录管理的数据与真实业务经营情况一致。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信息系统投产、变更或数据迁移等工作的,应组织风险评估,编制实施计划,制定系统回退和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演练测试和培训,审慎实施,并在实施完成后进行…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部署实施边界防护、病毒防护、入侵检测、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业务持续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进行防护,获得相应的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重要数据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数据在收集、存储、传输、使用、提供、备份、恢复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合法使用数据,严防数据泄露、篡改和损毁,保障数据的…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收集、处理和应用数据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终端设备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本机构网络安全实际情况对终端设备选择实施… 第二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经常开展信息化培训、信息安全培训和保密教育,与员工签订信息安全和保密协议,督促员工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在有效防范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维护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符合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特点的信息化监管机制,引导保险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推动保险公司…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制度,授权各派出机构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日常监管、指导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审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重点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化工作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将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