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将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