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将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