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采用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外包模式建设信息系统的,保险中介机构应识别和分析信息科技外包风险,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资质审查,加强对外包服务的风险…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最少功能、最小权限原则合理确定信息系统访问权限并定期检查核对,确保用户权限与其工作职责相匹配。严格控制系统访问权限,禁止未经授权查看、下载数据…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完整地记录管理业务、财务和人员等情况,确保信息系统记录管理的数据与真实业务经营情况一致。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信息系统投产、变更或数据迁移等工作的,应组织风险评估,编制实施计划,制定系统回退和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演练测试和培训,审慎实施,并在实施完成后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