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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

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