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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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