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八条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1个品种只需要在1个省份申请登记。 第九条 2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1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申请品种登记。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者。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