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申请品种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