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