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