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