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