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一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