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可以通过品种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