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品种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