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