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第二条 登记机构 第三条 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第四条 代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 第六条 文件的语言 第七条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第八条 期限的计算 第九条 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第十条 共有 第十一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表 第十四条 复制件或者图样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请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样品 第十七条 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文件的补正和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的驳回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更正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复审和撤销机构 第二十四条 复审的请求 第二十五条 复审程序中文件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复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复审请求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复议请求 第二十九条 撤销程序 第三十条 撤销决定的公告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有关程序的中止和恢复 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四条 应缴纳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缴费手续 第三十六条 缴费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布图设计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众查阅和复制 第四十条 失效案卷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文件的邮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