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布图设计的名称;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
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
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布图设计的名称;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
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
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