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