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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下列事项: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及其变更;

布图设计的登记;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移和继承;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恢复;

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的非自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