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复议请求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
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
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
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