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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申请人的国籍;

布图设计的名称;

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文件清单;

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