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章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下列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当通过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甚高频(VHF)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提前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四条 水上交通管制变更或者取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甚高频(VHF)电话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通过接收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一切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当遵守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 第十六条 长江干线通航水域持续封航12小时以内的,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持续封航12至24小时的,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 第十七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十九条 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每日22时至次日5时禁止航行。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长江干线预报水位(长江下游感潮河段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但对从事植物油运输的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