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泥石流、洪水等灾害;

航道损坏或者阻塞,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标准;

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明显恶化;

水位陡涨陡落;

水上交通事故;

应急抢险;

水上水下活动;

搜救、消防、演习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