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划定水上交通管制区,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下列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封航、禁止停泊;

单向通航;

限制航行,包括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