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船舶的拖带量、拖带驳船总数或者船队总长不得超过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长江干线通航环境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