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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船舶不得涂改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七条 客运企业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实施动态监控,掌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八条 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助航标志和安全警… 第九条 船舶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拖带活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拖带量、拖带方式: 第十条 船舶的拖带量、拖带驳船总数或者船队总长不得超过限制标准。限制标准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长江干线通航环境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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