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六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