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九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九条 船舶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拖带活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拖带量、拖带方式: 拖船船型、吨位、主机功率、操纵性能以及技术状况等; 航区、水文、气象、航道维护尺度; 通航建筑物、跨越、穿越长江干线航道和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通航尺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