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上交通管制 第十五条 船舶应当通过接收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或者守听甚高频(VHF)电话等一切有效方式及时获取水上交通管制信息。船舶航经水上交通管制区时,应当遵守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