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遵守以下规定:
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出港航行;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江阴大桥以上,江面宽度10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或者江面宽度10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江阴大桥以下,江面宽度15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江面宽度15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
其他船舶:宜昌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下行;宜昌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不得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