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许可范围资质条件的铁路…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行政…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第九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于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一次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许可范围,一次申请多项的…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填写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粘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办理预约申请,或者直接向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证书编号格式为:TXYS####-@@***。其中,“TXYS”代表铁路运输许可标识;“####”代表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许可范围,由2位阿…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铁路公共运输营业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续申请。国家铁路局根据被许可企业的… 第二十条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并保证其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补办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以及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见附件3)报国家铁路局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告文本格式、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依法办理铁路运输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铁路运输营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的企业,申请领取铁路运输许可证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申请材料 2. 铁路运输许可证(样式) 3. 铁路运输企业运输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