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合并、分立的;

变更经营方式的;

增加许可范围的;

导致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项、二项情形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铁路运输营业。

申请材料为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被许可企业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分立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