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国家铁路局可以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