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 第五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十二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 第十三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托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第二十四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