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