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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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