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