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