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铁路设备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 第四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铁路设备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铁路设备的生产 第七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生产的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运用考核和技术评审等环节,满足安全… 第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全寿命周期技术状态及可追溯管理等质量安… 第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基本技术资料和技术培训服务,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随附基本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 第三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三十二条 铁路设备许可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铁路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 第三十五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设备,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以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