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