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