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质量出现异常波动;
投诉举报较多;
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铁路监管部门还应当对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设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