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