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准运证的申请与核发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准运证,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运证,并对符合… 第十四条 准运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运输容器证明自配发之日生效,有效期到期日与准运证一致。 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式样。 第十六条 准运证应当载明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准运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到期日等信息,并赋有二维码。 第十七条 准运证编号由YS(“运输”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和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两位市(地)代码、两位县(区)代码、五… 第十八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住所迁移但仍在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完成相应的经… 第十九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运输容器的,应当在该运输容器投入使用前向颁发准运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配发运输容器证明,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新增运输容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准运证或者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延续准运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延续准运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运输容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准运证,对运输容器配发新的运输容器证明,准运证编号、运输容器证明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申请书、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注销准运证的,应当向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准运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章准运证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延续、注销准运证或者因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损坏申请补办的,应当在完成换领或者注销手续时交回已取得的纸质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原件。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