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申请书、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信息与原有信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