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运输容器的,应当在该运输容器投入使用前向颁发准运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配发运输容器证明,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准运证有效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停用部分运输容器的,应当自该运输容器停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颁发准运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回有关运输容器的纸质运输容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