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第九条
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
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第十三条
正式受理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商务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审核申请:
第十五条
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第十六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进口单位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
第十八条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第二十条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许可证(样本)〔略〕
2.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