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