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