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