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