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